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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老贺土豆粉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全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2MA0N6YDF9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准格尔旗大路镇煤化工基地大沟村大树湾社变电站西1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准市监处罚〔2026〕79号
当事人准格尔旗老贺土豆粉加工坊生产涉案土豆粉条80袋,生产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硫酸铝钾),该批次粉条铝残留757/kg,超过国标≤200mg/kg,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6年5月27日共生产了80袋,300克/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已销售完毕。涉案粉条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12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12月31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粉条的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文书号:准市监处罚〔2025〕157号),两次违法间隔不足12个月,属于一年内重复同类违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2
准市监处罚〔2025〕157号
当事人准格尔旗老贺土豆粉加工坊于2025年11月9日共生产了60袋,300克/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已销售完毕。涉案粉条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3000.00元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