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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飞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1BT3DWX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17号8层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文罚字﹝2024﹞第031号
按照省文旅厅、市文旅局《关于对投诉量前 20名旅行社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涉及的旅行社开展了执法调查。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2024年冬季旅游合同等团档资料,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携带2023-2024年冬季旅游合同等团档资料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询问中,张鹏向执法人员主动出示了旅行社相关资质材料,承认了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妥善保存以致无法提供2023至2024年冬季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
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11-01
2
(哈里)文综罚字﹝2024﹞第001号
你单位因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一案,经调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接到由区文体旅局移交的旅游市场举报线索,投诉者喻为红反映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季东北旅行社”)违法经营。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该旅行社派遣导游彭飞飞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线索中的涉事旅行社进行约谈,要求其旅行社负责人和导游携带团档材料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1月12日,四季东北旅行社的负责人吴晓字和导游彭飞飞分别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询问中,吴晓宇主动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四季东北旅行社相关经营资质,承认了与投诉者喻为红签订了“冰雪北极7晚8日游的旅游合同,并提供了合同编号为0059591的旅游合同复印件。吴晓宇表示喻为红在参加另付费游览项目前签订了《自愿要求增加游玩项目同意书》,在旅游大巴上销售土特产和食品并非四季东北旅行社安排。吴晓宇承认了其提供的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工作人员疏忽,在旅游合同上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签约地点、营业地址和签约代表签字”等事项。
经查明,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供的合同编号0059591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任公司派遣的导游彭飞飞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旅行社和导游积极处理旅游投诉,已和投诉者太成和解,退赔了相关团费作为补偿;该旅行社和导游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取证错态度良好,妥善处理该旅游团旅游投诉,积极消除危害后果,防止了事态生一步扩大。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基准》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规定的事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从轻的裁量幅度,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哈里)文综罚告字[2024〕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给予黑龙江省四季东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两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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