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兴林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710483158U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油田路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2024)藏0521民初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扎囊县金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12-05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那曲地区高登能源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4-07
(2022)藏0602民初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那曲地区高登能源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8
2022-05-18
(2022)藏0602民初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高登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62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5-12-10
2015-12-10
(2015)格民初字第8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铁**诉被告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213.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73号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中有4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在充装上述气瓶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2
格市监处罚﹝2023﹞073号
经调查查明:2023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消费者(具体信息不详)将自有的气瓶载运至到当事人处充装液化石油气,其工作人员对气瓶进行了充装,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 检查时发现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中有4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2只气瓶无检验标志并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其编号及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0030052、2017.10-2025(月份数字因瓶体生锈无法辨认),008080203、2018.-2026.;2只气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其编号及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30022、2009.07-2017(月份数字因瓶体生锈无法辨认),2012.10-2020.10(编号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4只气瓶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 经查,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均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气瓶中的液化石油气均为当事人充装,在充装前未对气瓶进行检查和记录,充装过程中也未对气瓶进行检查和填写充装记录。依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9.3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除车用气瓶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表9-1,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民用)检验周期为4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3
格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5号
2023年11月10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李建邦、张涛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油田路24号的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马兴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场所办公区1处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你场所办公区1处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青海西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700.00元
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0
4
格市监罚﹝2023﹞077号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调取了当事人当日充装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当日至少充装了96只液化石油气瓶,对照查阅当事人当日的充装追溯系统电子记录和纸质版充装记录,仅对46只液化石油气瓶做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剩余50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充装追溯系统平台,实际充装数量与充装记录不相符。同时,现场充装作业人员罗生明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作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5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77号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缴国库。
50000.00元
-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