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小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5182167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13号新安花园B栋负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54号
现查明,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武汉安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安金沙豪庭小区对其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无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任命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前改正上述问题。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仅完成下发了电梯安全员守则的整改,现场未见《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相关资料,未见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任命文件,未建立电梯"一梯一档"制度。
当事人陈述,2026年4月8日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即按流程着手整改工作,只是2026年4月29日尚未整理成纸质档案材料。经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2日按要求整改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昌市监处罚﹝2025﹞519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安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市武昌区万福广场小区(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89号)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电梯日常管理和使用。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湖北申安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由湖北申安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电梯维保单位湖北申安达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在对6栋2单元2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7100316,注册代码:311042*****017090027)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底坑积水严重,并向当事人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上述电梯底坑积水期间使用会导致电梯出现故障,要求尽快做好电梯防水,以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2025年8月5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上述电梯底坑积水严重。上述期间,该电梯出现底坑积水的异常情况后,渗水、积水事故隐患一直未消除,当事人未进行停梯,上述电梯仍在使用。另查明,2025年8月5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停梯整改,且委托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电梯的底坑进行全面检查,一一排查渗水、漏水点位,对底坑翻整加固,并使用防水涂料进行多层防水处理,确保底坑干燥、整洁,无渗水、积水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陈述,因小区地质情况特殊,存在溶洞,且不够重视,导致电梯出现底坑渗水、积水异常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因小区居民日常乘梯需求,未进行停梯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