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江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096458277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山禾源商都还迁1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06
(2023)黔0524民初3369号
名誉权纠纷
刘*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1-12-08
(2021)黔05民终68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秦**
杨**,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兰**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9-24
(2021)黔0524民初61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1-09-18
(2021)黔0524民初49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杨**,秦**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1-09-01
(2021)黔0524民初46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付**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1-08-30
(2021)黔0524民初46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1-08-30
(2021)黔0524民初46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08-23
(2021)黔0524民初46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1-08-23
(2021)黔0524民初46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08-19
(2021)黔0524民初49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杨**,秦**
织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8-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17-08-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2-20
(2021)黔05民终68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秦**、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9-22
(2021)黔0524民初61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01
2021-07-08
(2021)黔0524民初45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9
2019-07-01
(2019)黔0524执903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88924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10-27
2020-10-20
(2020)黔0524执933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8-01
2019-11-18
(2019)黔0524执903号之一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7
2019-11-18
(2019)黔0524执903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31
2019-05-09
(2019)黔0524民初10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1868.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2-28
2017-12-05
(2017)黔0524民初19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87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开始发布播放“宝桢荣”酒类宣传广告,该广告系贵州省织金宝桢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播放发布,播放费用300元,播放时间15天,故本案广告发布费用为300元。当事人已建立LED大屏广告管理制度,在承接“宝桢荣”酒类宣传广告时,没有仔细核对广告内容就进行播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情况。
2.《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的事实。
3.刻录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广告的事实以及未核对广告内容的事实。
5.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广告及承接发布广告的事实。
6.广告播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发布广告的事实。
7.广告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主资质情况。
8.当事人建立LED广告大屏管理制度证据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广告审核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4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5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