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北大湖镇悦雪居民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CTU6EF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五里河镇南沟村五社24-12-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价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11月14日从网上以44元购进一次性拖鞋20双,自称以每双5元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的民宿中对外销售。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一次性拖鞋,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拖鞋未明码标价也未明确收费标准,现场发现剩余一次性拖鞋5双。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以每双5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一次性拖鞋15双,违法所得75元。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11月14日从网上以44元购进一次性拖鞋20双,自称以每双5元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的民宿中对外销售。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一次性拖鞋,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拖鞋未明码标价也未明确收费标准,现场发现剩余一次性拖鞋5双。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以每双5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一次性拖鞋15双,违法所得75元。
办案人员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你在经营场所销售一次性拖鞋未明码标价也未明确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较轻。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人员拟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