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宿城区张小林调味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林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02MAEMC4PE2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街道凤巢农产品智慧广场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区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调查,当事人依法登记后,于2025年07月0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开始从事调味料经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资质。 为拓展销售渠道,当事人根据配比,将“八角、花椒、桂皮、香叶、草果、小茴香”等香料混合并打磨成粉末,然后通过抖音店铺“小林香料”进行出售。根据配比不同,共有三款食品,分别为“米线调味粉(半成品)香料粉”、“清香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浓郁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 此外,当事人通过手机软件自行制作并打印食品标签,标签内容除食品名称外含“配料:八角、花椒、桂皮、香叶、草果、小茴香 保存方法:干燥处存放 保质期:365天 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7日,执行标准:GB2714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130201031 生产商:宿迁树臣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牛角村宿邳路北侧 联系电话:183****2416(微信同号) 净含量:500g”,三款食品除食品名称外,其余标签内容均一致。当事人承认,标签标注的生产商、执行标准等信息均为通过网络获取,实际与该企业无关联。 经查询其店铺后台数据,去除取消的订单,“米线调味粉(半成品)香料粉”实际销量22份,售价35元/份。“清香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销量5份,售价35元/份。“浓郁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销量47份,售价40元/份。同时依据经营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及配方进行成本核算,“米线调味粉(半成品)香料粉”成本为20.5元/份,“清香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成本为21.2元/份,“浓郁型擀面皮料粉(半成品)”成本为22元/份。此外,每份快递费用为3元。 本局扣押的9.91kg“米线调味粉”未分装、未贴标签,应按照半成品计算货值金额,应为406.31元(9.91*2*20.5=406.31)。 综上,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3231.31元(406.31+22*35+5*35+47*40=3231.31),违法所得为1012元(22*(35-20.5-3)+5*(35-21.2-3)+47*(40-22-3)=1012)。
综上所述,1、对于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决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 2、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与食品不符的食品行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综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决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
3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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