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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光楠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WWYG8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三环路边坝口上至小毛冲塘埂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3号
2023年2月13日下午14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三环路边坝口上至小毛冲塘埂旁的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2月15日对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33号云南瑞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身份证号413026********9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NWWYG8B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三环路边坝口上至小毛冲塘埂旁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5月11日
10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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