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辽市久隆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国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0NK4577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1-3层3室(和平路北段老干部活动中心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1月14日,我单位接到由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移交过来的线索,线索内容为通辽市久隆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存在“75”,“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同欢庆共繁荣”的内容,我单位接到线索后立即到达通辽市久隆石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核实,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joG9ta1c1a3VHCih2Zak1w发现你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存在“75”,“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同欢庆共繁荣”的内容。通过调查涉案广告是该公司文员闫爽制作的并上传到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并未花费任何费用,浏览量共计132次,转发7次。现查明该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3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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