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丽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0648428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潘庄工业区一纬路与五经路交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4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4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5-25
(2022)津0103民初35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天津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21-06-07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3-06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9
2021-04-25
(2021)津03民特4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0
2021-03-30
(2021)津0117民初1034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0
2021-02-23
(2021)津0117民初10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3
2020-11-24
(2020)津0117民初5081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13
2020-11-24
(2020)津0117民初5076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13
2020-11-24
(2020)津0117民初5082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青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21
2018-06-27
(2018)津0101执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31
2017-12-28
(2017)津0117执2168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李**、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1-28
2018-08-09
(2018)津0117执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窦**、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1-21
2018-08-14
(2016)津0117执1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生产的开味蜜杏(蜜饯)产品标签标注委托商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日本豆产品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百香果干产品标签标示英文未标示对应中文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713。07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5﹞8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3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62号
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生产的腾飞荣达“巧克力豆”(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净含量:168克)产品配料主要是:花生米、江米粉……可可脂、巧克力……,该产品名称未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也未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共生产“巧克力豆”产品17件共510袋,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7月25日全部售出,成本价为78。71元/件,销售价为90元/件,当事人售出的“巧克力豆”产品货值1530元,违法所得191。93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台账。
1。没收违法所得191。93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4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15袋“叶晓阳”牌熟制袋鹌鹑蛋(1kg/袋)及200个包装袋;3、没收违法所得70元;4、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5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3﹞22号
当事人生产的“樱桃干”产品、“黄桃干”产品、“土耳其无花果干”产品、“土耳其杏干果脯”产品、“沙果干”产品以及“甘草杏”产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4附录A表A。1营养素参考值(NRV)规定“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13%、27%与60%”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表二。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蛋白质,17KJ/g;脂肪,37KJ/g;碳水化合物,17KJ/g。’”。的规定,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能量值与计算所得数据均不相符。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90。58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