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红兴隆局直品尚烘焙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AU9XT3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局直学府小区六委1号楼一层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6年5月7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城北所执法人员王昊、马瑶对垦区红兴隆局直品尚烘焙坊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台上有1桶林峰大豆油(委托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元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巴斯村,受委托方:神州沃良(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装),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经济开发区锦程大街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1112201011,产品标准:GB/T 1535,生产日期:2026年1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日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5月15日前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垦区红兴隆局直品尚烘焙坊索证索票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在事后及时索要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000.00元
-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