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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达新世界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CN12AX4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176号武汉万达商业广场B栋一层65、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及8月22日,通过“药商通”APP从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mg*28s、批号为817436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共计20盒,进货金额合计3400元。 上述药品随后于2024年9月6日、10月29日及11月25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20盒,销售金额合计334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涉案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渝药监函〔2025〕434号),涉案批次药品因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和进货发票,由于药品成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非进货查验时能通过感官和外包装所分辨。当事人在销售涉案批次阿托伐他汀钙片过程中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据和发票等,并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证明当事人不知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340元。
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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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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