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民沣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云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WDUJ1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民沣农资经销处,于2025年2月15日以每吨2600.00元的价格,从吉林亨隆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25年2月23日生产的黄财神牌掺混肥料3吨(含量N26P2O511K2O12总养份≧49%、低氯、40公斤装),购进后以每袋125.00元的价格出售。购货款7800.00元,销货款9375.00元,违法所得1575.00元。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5年农资市场监督抽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3日,抽样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民沣农资经销处,对销售的吉林亨隆化肥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23日生产的黄财神牌掺混肥料(含量N26P2O511K2O12总养份≧49%、低氯、4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的较轻的违法程度判断标准要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937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75.00元。
9375.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