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艺荣蔬菜种苗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宪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6MA0HJD9U4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晋中市太谷县太洛东路农大立交桥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农(种子)罚﹝2025﹞5号
2025年3月25日,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种植业和种业股联合进行春耕备耕阶段农资市场检查,执法人员亮证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对位于我区农大立交桥口艺荣蔬菜种苗经营部的门市部、库房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门店内摆放经营的美单115、C47两款玉米种子未查询到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备案信息。经核实,现场共发现C47共60袋,该款玉米种子生产企业为辽宁熙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D(辽)农种许字(2018)第0077号,4400粒/袋;发现美单115共1000袋,该款玉米种子生产企业为辽宁中科正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辽)农种许字(2019)第0089号,4400粒/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十日内完成备案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2025年3月25日,种植业和种业股将线索移送执法队。当事人专门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必须按规定备案后再销售。
3000.00元
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2025-06-20
2
太农(种子)罚﹝2024﹞002号
2024年3月13日,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春耕备耕执法检查时,在位于我区北城区太洛东路农大立交桥口太谷县艺荣蔬菜种苗经营部门市部,执法人员亮证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对该单位门市部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中,经营者刘宪英不在店内,门店由其丈夫看守,执法人员让其提供近两年内的生产经营档案,店员称生产经营档案不在店内,在家里存放。3月19日,刘宪英到我局做询问笔录,并提供了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发现,该门店所销售的种子在生产经营档案上未全部完整记录,缺少2024年销货的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复印保存。该单位未完整记录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2300元(贰仟叁佰圆整)
2300.00元
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