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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培有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057548472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香花村207国道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5
(2025)浙0327民初8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顶超塑业有限公司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桂11民终116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1-11
(2023)桂11民终1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6-10
(2022)桂1102民初1758号
劳动争议纠纷
赵**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5
2021-04-20
(2021)桂0202民初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6
2020-08-28
(2020)桂1103民初1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黄田宏威陶瓷原料矿粉加工厂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7
2019-09-10
(2019)粤0604民初3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云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8
2022-11-16
(2022)桂1122执7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30
2022-07-18
(2022)桂1102民初2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德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30
2022-06-27
(2022)桂1102民初1758号
劳动争议
赵**、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6
2022-06-24
(2022)桂1102执150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1
2022-04-18
(2022)桂1102民初5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01
2022-03-03
(2021)桂1102民初5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德庆县悦城镇恒新陶瓷原料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147.4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2-27
2021-07-15
(2021)桂1102民初1292号
劳动争议
刘*与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19
2021-11-29
(2021)桂1102民初4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10
2021-09-08
(2021)桂0202执4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0-22
2021-04-23
(2021)桂0202民初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6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市税一稽罚﹝2024﹞15号
(一)增值税经查实,你公司在2020-2022年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钾长石粉、砂石货款9,513,329.92 元,未在账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销售额8,418,876.03 元。你公司在2024年双随机自查补报1,584,214.35 元,剩余6,834,661.68 元尚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检查调整,你公司2020-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合计888,505.7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实,你公司2020-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合计888,505.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2020-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8,505.78×5%=44,425.28元。(三)资源税经查实,你公司在2020-2022年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钾长石粉、砂石货款9,513,329.92 元,未在账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销售额8,418,876.03 元,其中钾长石粉销售额2,303,597.87 元、砂石销售额611,5278.16 元。在2024年双随机自查补报中,你公司补申报砂石销售额1,584,214.35 元,剩余钾长石粉销售额2,303,597.87 元、砂石销售额4,531,063.81元尚未申报,造成少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你公司在2020-2022年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未在账上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88,505.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425.28元,资源税194,758.32元,合计1,127,689.3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63,844.69元。
563844.69元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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