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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美英理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8RH8C0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杭街道凤凰山路306、3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4年12月23日下午,被处罚人经营的化妆品于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酸性色彩护发胶”2瓶,“水晶色彩护理霜(黑蓝)”1瓶;“水晶色彩护理霜(火山灰)”1瓶;“营养色彩清水护发胶(黄色)”1瓶;“营养色彩清水护发胶(绿色)”1瓶;“啫喱膏”1瓶。2、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二项合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酸性色彩护发胶”2瓶,“水晶色彩护理霜(黑蓝)”1瓶;“水晶色彩护理霜(火山灰)”1瓶;“营养色彩清水护发胶(黄色)”1瓶;“营养色彩清水护发胶(绿色)”1瓶;“啫喱膏”1瓶。(三)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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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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