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玄乐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召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9Q3DQ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901栋1-2层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127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经营资质合法。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一)、“大清创缝合”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数量1000次,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金额90,000.0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79,492.50元,个人自付金额10,507.50元。(二)、收取开髓引流术同时收取牙髓失活术,属于重复收取开髓引流术费用,涉及开髓引流术重复收费,重复收费金额56,080.0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46,324.00元,个人自付金额9,756.00元。当事人在本局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前主动退还了多收价款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款项393860.80元,同时拒不公告退还就诊人员个人多收价款部分金额20263.5元,考虑到当事人已退还大部分多收价款,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局不再强制当事人公告退款。经由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当事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开髓引流术涉嫌重复收费金额56,080.0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46,324.00元,个人自付金额9,756.00元。大清创缝合涉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金额90,000.0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79,492.50元,个人自付金额10,507.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为90000.00+56080.00=146080.00元。经核查,因当事人从2024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施“大清创缝合”项目后,当事人“大清创缝合”项目收费标准从公示内容删除,所以2025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核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1楼患者注射区价格公示显示器上未公示“大清创缝合”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当事人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事实不成立。2025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调查时检查了当事人药房,查看了药品贮存情况,随机抽查了阿托伐他汀钙片(产品批号:KCZH41329)、强力定眩片(产品批号:245412)2种药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供应商资质、购进单据、验收记录以及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药品进销存不规范情况。
当事人在“大清创缝合”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开髓引流术”及“牙髓失活术”2个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中个人自付金额20263.5元,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46080元)处2.5倍计365200元罚款。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263.50元;2.罚款365200元;罚没款共计385463.5元。
3652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2
硚卫医罚﹝2025﹞011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彩超、心电图检查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并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12
3
硚卫医罚﹝2024﹞002号
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