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旺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建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HCFH51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垟儿工业区(仅限办公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536号
经查明,当事人**有限公司为永嘉县**镇**小区的物业管理。案发当日该电梯(铭牌标示为上海三菱电梯,载重:825KG,乘员:11人)于该单位工作场所的3栋三单元内通电正常运营使用。经执法人员比对系统发现该台电梯已于2015年6月进行检验登记,2024年1月23日,案发前最近一次检验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至案发之日,该台电梯已超出规定检验时间。根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涉案电梯现场使用情况;证据三:涉案电梯产品装箱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电梯合法来源;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的事实;证据五: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截图与定期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电梯案发时超期未检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31000元。
31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