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55475007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秀洲区王江泾镇廊下村1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26
2018-04-13
(2018)苏0509执378号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1-02
2017-12-15
(2017)苏0509行审957号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6-09-09
2016-08-03
(2016)浙0411民初1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4﹞0259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1日10时0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9(建汾线)建有、汾玉方向K11+05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91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09
2
嘉路政罚〔2024〕02571
2024年5月27日14时53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21 10:09:48车号为浙F37333在X309(建汾线)建有、汾玉方向K11+0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7.5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58吨。
-
191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07
3
嘉路政罚﹝2024﹞0225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8日10时4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9(建汾线)建有、汾玉方向K11+050检查时发现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刘青喷织厂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null、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258.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