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瑞军 | 注册资本:193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0752555543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光明大街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0
(2023)内0304民初23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浩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1
(2021)内0304民初1371号
运输合同纠纷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泰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3
2021-10-11
运输合同纠纷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泰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4
2021-10-09
(2021)内0304民初1371号
运输合同纠纷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泰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5
2020-05-08
(2020)内03民终1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08
(2020)内03民终1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2-11
(2019)内0304民初12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12-14
(2012)鄂中法民四终字第2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吕*,吕**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7
2020-12-23
(2020)内0304执404号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25735.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7-03
2019-12-16
(2019)内0304民初12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4372.82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3
2020-06-18
(2020)内03民终1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与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7
2019-05-22
(2019)内0304民初128号
生命权纠纷
宋*、郭*等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29
2019-06-06
(2019)内0304民初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22
2019-02-13
(2019)内0304民初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18
2018-11-15
(2018)内民申215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与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1-31
2017-12-15
(2017)内03民终100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与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15
2017-09-17
(2017)内0304民初10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杨**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12-19
2016-11-17
(2016)内0304民初1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诉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调查及当事人询问陈述,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的桥式起重机(起11蒙CD00019(25))平时主要用于汽机厂房设备的检修工作,不清楚起重机上次使用时间。上述起重机有专人管理和操作,最近一次检验是2025年11月27日开展的,最近一次保养是2026年4月27日进行的。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在4月27日自行排查时已发现上述问题,5月8日提交采买工单,准备进行更换维修,但并未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