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徐氏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双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9186L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汴河镇谢岭村2-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依旧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当事人自 2026年7月31日因检验设备有故障起到2026年8月13日止,共生产销售了1200桶未经出厂检验的桶装饮用水,货值金额为3000 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