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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军注册资本:4711.643961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1177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滇中军民结合产业基地暨太平2.5创智产业园A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云0181民初2398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
安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02-05
(2024)浙1123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4)云0181民初11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安宁化工厂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4
2024-04-19
(2024)云0181民初11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安化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5
2023-06-08
(2023)云0112民初5828号
执行异议之诉
郑**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03-12
(2021)云0181民初1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润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7
2019-05-21
(2019)云0102民初4479号
劳动争议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马**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8
2019-05-21
(2019)云0102民初4478号
劳动争议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孙**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9
2019-05-08
(2018)云0102民初6755号
合同纠纷
昆明原始人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03
(2024)浙1123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遂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8
(2024)浙1123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遂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1-10-18
(2021)云0112民初1441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景洪市怡康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02
2019-06-10
(2019)云01民特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魏迎春、陶继春等129名工人劳动报酬3754975.49元(大写:叁佰柒拾伍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肆角玖分)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超过60人以下或者超过8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60万的,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讨论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缴存到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240106000004271001(县级))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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