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峰阳手机维修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俊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XX5Q7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河河北街道南京路11(长白山土特产农贸市场5号楼)1层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7
(2021)吉0281民初871号
监护人责任纠纷
蛟河市峰阳手机维修商店
杨*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4
2021-05-27
(2021)吉0281民初871号
监护人责任纠纷
蛟河市峰阳手机维修商店与杨**、杨**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价罚字〔2023〕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到2023年4月24日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对“HANZAN”牌秋水点睛眼线笔进行明码标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当事人共购进13支、售出6支、库存7支,进价7.5元/支、销售价10元/支,共计销售额60元、违法所得15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到2023年4月24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期间,未对“HANZAN”牌秋水点睛眼线笔进行明码标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当事人共购进13支、售出6支、库存7支,进价7.5元/支、销售价10元/支,共计销售额60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