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六合春汽车美容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朝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EPCH16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号地块)1号商住楼负2层11号[沙南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09009号
经查,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美孚1号OW-40,净含量1升/瓶的机油9瓶;2.壳牌喜力HX5plus 10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1瓶;3.壳牌喜力Hx3 15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1瓶;4.嘉实多磁护 5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4瓶;5.嘉实多极护 5W-3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2瓶;6.嘉实多极护5W-30,净含量1升/瓶的机油3瓶;共计20瓶,经商标注册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具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相关凭证,且无法说明提供者。上述商品销售单价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为:1.美孚1号OW-40,净含量1升/瓶的机油80元/瓶;2.壳牌喜力HX5plus 10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150元/瓶;3.壳牌喜力Hx3 15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120元/瓶;4.嘉实多磁护 5W-4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220元/瓶;5.嘉实多极护 5W-30,净含量4升/瓶的机油340元/瓶;6.嘉实多极护5W-30,净含量1升/瓶的机油70元/瓶。虽然当事人在接受询问笔录时对违法经营额作出口头陈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等相关凭证,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美孚”、“Mobil”、“嘉实多”、“”、“壳牌”、“”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2、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南市监物[2023]09006号)一份及机油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实物证据;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美孚”、“Mobil”、“嘉实多”、“”、“壳牌”、“”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4、投诉举报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请求书各一份,证明投诉举报的事实;
5、投诉举报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美孚”、“Mobil”、“嘉实多”、“”、“壳牌”、“”注册商标的机油是侵权产品的事实;
6、投诉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事实;
7、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杨华聪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投诉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的事实;
9、投诉举报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商标注册证第174458号、第1180203号复印件1份,证
罚款0.1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