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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大长涂琴缘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921MA2A25QT7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岱市监处罚〔2025〕76号
2025年4月10日,被处罚人岱山县大长涂琴缘超市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上述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免予罚款处理。
0.00元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2
岱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4年12月18日,被处罚人岱山县大长涂琴缘超市在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上述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3
岱烟处[2024]第018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朱俊橙(执法证号:11090352014)、金涛涛(执法证号:11090352013)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的朱琴素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云烟(细支云龙)14条、长白山(蓝尚)3条、利群(新版)4.1条、利群(楼外楼)5.1条、南京(炫赫门)2.1条、延安(软)1条、泰山(心悦)4条、长白山(777)16条、大青山(长丰)1.4条,合计10个品种60.7条。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金海(其自述系当事人表哥),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申请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回避。 当日,本局依法对朱琴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依法对上述卷烟作出处理。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云烟(细支云龙)14条、长白山(蓝尚)3条、利群(新版)4.1条、利群(楼外楼)5.1条、南京(炫赫门)2.1条、延安(软)1条、泰山(心悦)4条、长白山(777)16条、大青山(长丰)1.4条,合计10个品种60.7条均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各0.1条,共计1条。) 现已查明,当事人朱琴素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921102429。上述卷烟系朱琴素于2024年4月19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青年男子处的,当时以405.00元/条的价格购入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以1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云烟(细支云龙)14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入长白山(蓝尚)3条、以1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利群(新版)4.1条、以190.00元/条的价格购入利群(楼外楼)5.1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入南京(炫赫门)2.1条、以63.00元/条的价格购入延安(软)1条、以145.00元/条的价格购入泰山(心悦)4条、以1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长白山(777)16条、以65.00元/条的价格购入大青山(长丰)1.4条,共计10个品种60.7条。当事人朱琴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1394.00元。朱琴素将上述卷烟放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自己所经营的店内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朱琴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朱琴素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政责任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朱琴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朱琴素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证实了2024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朱琴素店内查获60.7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三、《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上述被本局查获的60.7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四、本局对朱琴素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朱琴素于2024年4月19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青年男子处购入冬虫夏草(双中支)等10个品种60.7条卷烟,当事人朱琴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1394.00元。朱琴素将放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长西社区中兴路892号自己所经营的店内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的事实。
2024 年 5月 6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别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的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2024年 5月 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案件调查人员金涛涛、朱俊橙移交的有关材料,经审理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139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违法程度属于较重,对当事人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394.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797.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罚款计人民币797.58元上缴国库;查获的60.7条国产卷烟,59.7条发还当事人,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冬虫夏草(双中支)0.1条、云烟(细支云龙)0.1条、长白山(蓝尚)0.1条、利群(新版)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南京(炫赫门)0.1条、延安(软)0.1条、泰山(心悦)0.1条、长白山(777)0.1条、大青山(长丰)0.1条,共计10个品种1条,折价款计人民币162.80元返还给当事人。
797.58元
岱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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