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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静乾特吃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志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C04TX0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五里墩村南栋底层自东向西第11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08号
现查明:当事人操作间操作台左侧架子第二层发现的洽食牌五香粉,系于2022年1月24日从淘宝平台网店名称“调料洽食香(泰州市美食佳食品有限公司)”以10.8元的价格购进1瓶,奥得妙牌松肉粉是2022年7月16日从鄂州市鄂城区豪福食品商行以12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其中1瓶已在保质期内使用完。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于操作间操作台左侧架子第二层继续使用,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 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洽食牌五香粉和奥得妙牌松肉粉制作酒鬼牛肉,未在网上销售,在店内销售,售价48元/份。2023年7月2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因销量不好该酒鬼牛肉共计销售13份。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酒鬼牛肉制作成本以34元/份核算,成本共计442元,故本案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624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18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洽食牌五香粉1瓶(剩余425g)和奥得妙牌松肉粉1瓶(剩余225g); 2、没收违法所得182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8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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