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小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059661225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滨河新区凤泉北路逸城8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5
(2025)陕行终157号
眉县人民政府,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6
(2025)陕行终157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5-04-02
(2024)陕03行初47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滨河文化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眉县人民政府,眉县自然资源局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4
(2024)陕03行初57号
行政补偿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1-08
(2024)陕03行初57号
行政补偿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9-27
(2024)陕03行初1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9-14
(2024)陕03行初1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8-29
(2023)陕03行初64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4-29
(2024)陕行终146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眉县自然资源局,眉县滨河文化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眉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4-03-21
(2024)陕0326民初137号
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牟**,眉县中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
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30
2023-09-25
(2023)陕0326执3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2-16
2022-12-29
(2022)陕0326民初4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冯**,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952.25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17
2022-09-15
(2022)陕03民终1976号
合同纠纷
朱**、牟**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9-23
2022-07-19
(2022)陕0326民初246号
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牟**,眉县中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11
2022-01-14
(2022)陕0326民初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0
2020-08-20
(2020)陕03民再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汪**与李**,李**,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9
2020-03-06
(2020)陕03执复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横店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25
2020-06-12
(2020)陕0326民初83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13
2020-04-10
(2020)陕民申3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汪**与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30
2020-05-29
(2020)陕0326民初8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4﹞18号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2月底当年预收房款42746231.68元,其中:(1)老项目1-10号楼预收房款4628393.08元,2021年应预缴增值税132239.83元;(2)新项目11、12、13、15、16、18号楼预收房款38117838.60元,2021年应预缴增值税1049114.82元,合计应预缴增值税1181354.65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535008.63元,应补预缴增值税646346.02元。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底当年预收房款38899478.96元,其中:(1)老项目1-10号楼预收房款12269551.76元,2022年应预缴增值税350558.62元;(2)新项目11、12、13、15、16、18号楼预收房款26629927.20元,2022年应预缴增值税732933.78元,合计应预缴增值税1083492.40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1458745.62元,多预缴增值税375253.22元。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底当年预收房款20161133.00元,其中:(1)老项目1-10号楼预收房款1147823.00元,2023年应预缴增值税32794.94元;(2)新项目11、12、13、15、16、18号楼预收房款19468310.00元,2023年应预缴增值税535825.05元,合计应预缴增值税568619.99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614892.73元,多预缴增值税46272.74元。 三年合计应补预缴增值税224820.06元,其中:2021年3月应补预缴增值税13004.81元;2021年4月应补预缴增值税43574.02元;2021年5月应补预缴增值税37185.66元;2021年8月应补预缴增值税36970.95元;2021年9月应补预缴增值税34242.05元;2021年10月应补预缴增值税1686.94元;2021年11月应补预缴增值税39312.67元;2021年12月应补预缴增值税18842.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九)的规定。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出租的房产为2016年4月30号之前开工建设的老项目。 2022年收取房租收入490030.18元,2022年应缴增值税23334.77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增值税23334.77元(其中:2022年5月补缴增值税20445.68元;2022年6月补缴增值税88.57元;2022年8月补缴增值税2800.52元)。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收取房租收入197248.00元,2023年应缴增值税9392.76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增值税9392.76元(其中:2023年6月补缴增值税2159.04元;2023年7月补缴增值税380.95元;2023年8月补缴增值税5233.48元;2023年11月补缴增值税1619.29元)。 两年应补缴增值税32727.53元。 两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57547.59元。这一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该企业2021年至2023年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表。 证据二:该企业2022年、2023年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帐页。 证据三:该企业2021年至2023年已缴税金统计表。 证据四:该企业2021年至2023年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五:预收账款统计表和应补缴税金计算表。
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虚报亏损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