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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098179159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城区办事处淮河西路8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3
(2024)新民再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2
(2022)新01民终119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16
(2021)新0104民初652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0-11-03
(2020)新0203民初18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贺**,张**,贺**,贺**,王**
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皮热依扎提?阿汗,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县龙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公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0
(2020)新01民终177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单*,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2-04-28
(2022)新01民终119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5
2020-07-13
(2020)新01民终1774号
刘**与单*、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4
2020-03-22
(2018)新0104民初928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与单*、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01
2018-02-14
(2018)新42民终924号
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与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15
2017-11-22
(2017)新4202民初31号
合同纠纷
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4636.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37号
2025年04月23日09时08分至2025年5月14日15时10分,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郝文件驾驶新GA7U71从乌苏市茂林液化气站送液化气至独山子区吉利监测站,行驶64.9公里,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处 2000元罚款”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被查处,属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5
2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19号
2025年 04月 22日 12时,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阿尼什、王文韬在行政检查中发现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G64977在 2025.4.6-2025.4.18未使用危险货物运输单开展运营活动,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符合《20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30项,第一次被查出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 2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8
3
塔税稽罚(2024)28号
(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物资”)取得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363,509.96元,税额536,490.04元,价税合计3,900,000.00元;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取得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796,460.16元,税额753,539.84元,价税合计6,550,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已计入成本。 通过调取你单位对公账户及单钰荔个人银行账户,证实你单位在2017年至2019年间,陆续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支付共计10,450,000.00元,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每收到一笔资金后,在1~2日内便通过李荣、陆小燕、李斌、李俊等的个人银行卡将资金回流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单钰荔个人银行卡中,回流金额合计10,108,600.00元,即你单位共计支付341,400.00元从生隆达物资取得价税合计3,900,000.00元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生隆达加油站取得价税合计6,550,000.00元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承认由于企业大量成本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接受了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虚开的发票并且存在资金回流。综上所述,你单位与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69295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5
4
新交执塔乌运政罚(2024)0033号
2024年06月13日17时,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转办2024.6.3-2024.6.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无运单车辆(公里数大于500公里)表,其中乌苏市鑫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G12188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制作运单,期间累计行程为500公里,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30条,第一次查处属一般违法程度,处 2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