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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忠飞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97TPR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市瓯海仙岩岩一兴建路西8幢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瓯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0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应急罚〔2023〕65号被处罚当事人: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注册时间:2002年10月11日;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仙岩*********;经营范围:五金制造加工;经营者:***;身份证:330**********7;联系电话:1358******521。2023年4月13日,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仙岩*********的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进行检查,发现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存在以下隐患:1、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通道缺少应急灯、警示标志、疏散安全警示线。该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仙)应急责改[2023]4号)责令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于2023年4月7日前整改完毕。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涉嫌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经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温瓯)应急立〔2023〕65号),指定由执法人员丁宗明(执法证号:110*****4098)、吴晓弟(执法证号:110*****4012)负责经办。经查明,2023年4月13日,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市瓯海仙岩*********的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缺少应急灯、警示标志、疏散安全警示线。该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以下证据证明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违法主体适格;当事人、委托人及安全管理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各自身份。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属实,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已将隐患整改完毕。依法调取证据如下:1、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仙)应急责改〔2023〕4号)各一份,2023年4月13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一张;2、2023年4月13日对委托人***、安全管理员***的询问笔录各一式一份两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委托书一份。3、***身份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4、2023年4月21日,整改复查意见书温瓯(仙)应急复查〔2023〕4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设有安全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温州市瓯海仙岩忠飞五金厂: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河口塘村      联系人:孙正松联系电话:85300973邮编:325000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07-0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9-07-01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7-07-07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