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培青 | 注册资本:30731.896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0617536366K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汕头市泰山路8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9
(2020)京73行初12774号
其他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1-03-08
(2020)京73行初15355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1-03-08
(2020)京73行初15355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20-12-15
(2020)京73行初12843号
其他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2020-12-10
(2020)京73行初11911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6
2020-11-19
(2020)京73行初12458号
其他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7
2020-09-07
(2020)京73行初3275号
其他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8
2020-02-26
(2020)京73行初1114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
2019-07-17
(2019)京73行初1722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0
2019-07-17
(2019)京73行初1722号
其他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5
2021-06-08
(2021)粤0507民初1516号
劳动争议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07
2020-12-23
(2020)京73行初1114号
行政裁决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1-04-06
2020-12-18
(2020)京73行初11911号
行政裁决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1-04-01
2020-12-25
(2020)京73行初14830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21-04-01
2020-12-25
(2020)京73行初12843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21-04-01
2020-12-25
(2020)京73行初12842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21-03-31
2020-12-21
(2020)京73行初10723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8
2021-03-05
2020-11-26
(2020)京73行初12453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21-03-05
2020-11-26
(2020)京73行初12458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21-01-05
2020-09-29
(2020)京73行初3276号
行政裁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关缉不罚字[2024]2号
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601920200190519612等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10票混合藻油DHA软胶囊(植物胶)、混合藻油软胶囊,9票藻油软胶囊(植物胶),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2106909090(退税率为13%)、1515600000(退税率为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1517909090(退税率为0%)。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统计准确性,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归类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没有主观过错。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