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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克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7MA9LU8A95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兴隆镇兴隆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社市监处罚【2023】20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从事歌舞厅经营活动,2023年7月4日,收取现金150元人民币开房并提供含酒精类饮品(啤酒一箱)供未成年人消费娱乐其中含酒精类饮品(啤酒一箱价值35.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15.00元,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没有验证消费者的相关证件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没有向消费者提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类饮品,而销售啤酒属“无底线经营”。
2023年7月7日,社旗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转来线索移交函“社旗县兴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近日我所在工作中发现,兴隆幸福钱柜KTV存在容留未成年人消费及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类饮品情况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应予处理,现将该线索移交你处做依法处理”。移交函中所称的“兴隆幸福钱柜KTV”和市场监管部门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名称“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共指一个经营者、一个经营场所(以下统一称: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接到移交函后,社旗县市场监管局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通知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负责人张克伦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舞厅吧台上放置有“今麦郎”冰红茶瓶装饮料、“雪碧”瓶装汽水等饮料。2023年7月4日晚7点左右,经营者张克伦当时不在家,是经营者的姐姐张克中到其家中串门(走亲戚)有几个孩子般大小(一个是兴隆镇祁国伟儿子、其他几个不认识)的几个人到歌舞厅要求开房唱歌,收取现金150.00元人民币,开一房间并送一箱啤酒用于消费(啤酒每箱35.00元人民币),在此期间不知是谁又要一箱啤酒,啤酒没有喝又没有付钱,晚8点左右经营者张克伦回来后在该歌舞厅大厅连椅上休息,经营活动一直在持续,直到兴隆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该歌舞厅检查时经营结束,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张克中、张克伦未查验消费者的有关证件信息、未告戒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类饮品进行提示。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歌舞厅调查过程中,对该经营者张克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在整个案件调查中根据经营者张克伦个人交待及办案执法人员对周边商户走访中了解到,因为疫情、外出务工年轻人较多等因素,该歌舞厅经营几乎处于停业状态。经营者居住在兴隆镇兴隆街是便于她的孩子上学就读方便,偶尔经营几次,当事人没有记账,没有登记经营情况,在依法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构成了违反该条第一款所指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危害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也会造成对家庭、社会的负面影响,同时在社会一定程度层面上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认错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遵纪守法、不在有类似情况发生。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裁量意见,建议对社旗县幸福钱柜歌舞厅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款总计5115.00元人民币。
5000.00元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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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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