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简伟 | 注册资本:26205.5378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0729156392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553-3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新0203民初3066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
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9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山东科瑞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7
(2025)新0203民初3066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1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山东科瑞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9
(2025)新4322民初4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连**
王**,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富蕴县人民法院
6
2025-04-28
(2025)新4322民初4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连**
王**,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富蕴县人民法院
7
2025-03-05
(2025)新4322民初4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连**
王**,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富蕴县人民法院
8
2025-02-26
(2024)新0104民初20873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9
2024-07-01
(2024)新2302民初409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4-03-15
(2024)新02民终10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8
委托合同纠纷
王**
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5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永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2-01-20
(2021)新0104民初65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18-12-25
(2018)新0203民初18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格兰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5
2018-12-13
民间借贷纠纷
侯**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6
2018-12-13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7
2018-09-02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格兰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8
2018-06-05
(2018)新0104民初6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9
2018-06-05
(2018)新0104民初6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佟**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10
2018-06-05
(2018)新0104民初6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侯**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1
2022-09-27
(2022)新23民终14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鑫磊维修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7
2022-04-13
(2022)新23民终1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梁**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08
2021-03-17
(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26
2021-12-28
(2021)新0104民初65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3903.2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1-13
2021-11-04
(2021)新民申22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睿腾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01
2021-08-12
(2021)新23民终1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康市睿腾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04
2020-12-29
(2020)新23民再31号
劳动争议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362290.03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14
2020-12-10
(2020)新民申2182号
合同纠纷
巴州正阳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09
2020-06-29
(2018)京0108民初78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28
2020-06-14
(2020)新23民终8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阜康市睿腾施工队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地环和罚(2024)6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沾油废弃包装物)。
我局于2024年8月3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克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沾油废弃包装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7页;2024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李波)1份。2024年8月3日吴兵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1日李波提供的安全管理工作记录1份、废物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1份,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用于证实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沾油废弃包装物)。2、2024年8月13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盖有证据提取章并由李波签字确认,用于证实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及相关笔录、证据签字有效。3、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国人部发[2004]42号)证明:地区差异为四类地区裁量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塔地环和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参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因子计算:①个性裁量基准:危废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行为方式:贮存;危废种类:1种;贮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贮存场所: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②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③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能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经过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计算器”计算出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1330元(贰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户 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账 号:30190201040000634缴纳罚款时请在备注栏写明: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罚款(和布克赛尔县)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1330.00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