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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俊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830F5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高新区凌云路1177号002幢10号23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5﹞15213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08时0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9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2
甬路政罚﹝2025﹞1521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9日09时17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16(奉钱线)东钱湖方向K17+35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247.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3
甬路政罚﹝2025﹞15213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07时2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柒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柒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676.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4
甬路政罚﹝2025﹞11166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8日06时47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8(甬梁线)宁波方向K8+2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27
5
甬路政罚﹝2025﹞11165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5日06时21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8(甬梁线)宁波方向K8+2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628.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27
6
甬路政罚﹝2025﹞151125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02日20时01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5(盛宁线)东钱湖、咸祥方向K23+8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17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4-25
7
甬路政罚﹝2025﹞15112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30日06时5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01(宁西线)宁波、奉化方向K20+1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352.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4-25
8
甬路政罚﹝2025﹞15112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8日08时54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01(宁西线)宁波、奉化方向K20+1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238.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4-25
9
甬路政罚﹝2025﹞15112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1日08时22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01(宁西线)宁波、奉化方向K20+100检查时发现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甬隆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25.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