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甫荣注册资本:4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590587883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五星村张家门南桥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4
(2023)浙0483破21号
申请破产清算
桐乡市荣翔染整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3-04-26
(2023)津0319民初95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2
(2023)苏0509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利超针纺织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1-30
(2022)浙0102民初1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
费**,钱**,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11-30
(2022)浙0102民初1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
钱**,费**,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05-25
(2022)浙0483民初3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施**,海宁市通辉布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7
2021-03-19
(2021)浙0483民初1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居**,桐乡晟昱纺织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8
2021-03-19
(2021)浙0483民初1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永峰纺织有限公司
居**,桐乡晟昱纺织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9
2020-10-16
(2020)浙0483民初55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桐乡市永峰纺织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14
(2022)浙0102民初1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费**,陆**,钱**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5
(2022)浙0102民初1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费**,陆**,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9
2023-02-17
(2022)浙0102民初1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9963.52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18
2023-04-26
(2023)津0319民初95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9809.05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08
2023-05-29
(2023)苏0509执25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利超针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8-30
2022-05-25
(2022)浙0483民初3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通辉布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33.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3-29
2021-03-19
(2021)浙0483民初1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永峰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晟昱纺织品有限公司、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96229.9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26
2020-10-16
(2020)浙0483民初55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费**、桐乡市永峰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88.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处罚〔2025〕5号
本局信用监管处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情况,符合《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文件规定的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范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6-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