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3MA180QQW4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3317号1层101(万邦批发市场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8
(2019)吉0722民初3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
仲**
长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2
2020-09-25
(2020)吉0722执2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与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9
2020-09-27
(2020)吉0322执1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15
2020-03-16
(2019)吉0322民初3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29
2019-11-18
(2019)吉0722民初3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与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涉案食品是2025年4月19日采购自辽宁省海城市温香镇铁石村(后铁石房)8组14号宋继祥处。该批麻椒(辣椒)购进价格为5.27元/千克,共购进30千克,总计158.1元。2025年4月20日销售给四平市铁东区孙家蔬菜批发摊位15千克,销售价格7元/千克,利润25.95元,货值金额36.89元,违法所得为25.95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DJSP250552),四平市第十七中学校采购的麻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1日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后发现该单位采购的该不合格批次麻椒(辣椒)系在四平双亿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处直接购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不合格批次麻椒(辣椒)系在四平市铁东区孙家蔬菜批发摊位处直接购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到四平市铁东区孙家蔬菜批发摊位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采购的该不合格批次麻椒(辣椒)系在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处直接购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到四平市铁东区高航蔬菜批发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DJSP250552)。经查现场未发现案涉麻椒(辣椒)。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下列处理意见: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