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MA0KYY8X4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固街亲水湾龙园10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6年3月10日,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同市监交办〔2026〕71号),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同同瑞里(视频号)(小程序和APP)”发布广告“这个冬天,谁还没有去文瀛湖玩滑冰?同瑞里公寓距文瀛湖仅5-10分钟车程哟#同瑞里#公寓#商铺#大同“。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策划部经理李楠打开该公司微信视频号“大同同瑞里”于2026年1月19日发布“同瑞里现房公寓距文瀛湖仅5-10分钟车程”,该广告有“这个冬天,谁还没有去文瀛湖玩滑冰?同瑞里公寓距文瀛湖仅5-10分钟车程哟#同瑞里#公寓#商铺#大同“的广告内容。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 第(二)项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罚款120元
12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2
同市监处罚﹝2025﹞4号
微信公众号“大同同瑞里”是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同瑞里设计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202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大同同瑞里”上为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发布4篇公众号软文,后因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法做到每月发布4篇公众号软文,2024年月两家公司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大同同瑞里”为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软文按条计费,每条费用为300元。《实景全能公寓I俯一城繁华,掌控资本坐标》是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为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大同同瑞里”发布的一条软文广告,大同东方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广告的广告主,山西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该广告的发布者。该软文广告含有“同瑞里地处文兴路与兴云街交叉口,距离客运东站约9分钟,距离大同东站/大同站/大同南站约14分钟,距离大同云冈国际机场约25分钟”的宣传用语。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6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