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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义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吉林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ED83R6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桥街49号一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5﹞1584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5年5月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沪士达牌止血海绵和NX3,Nexus™ThirdGeneration通用树脂粘合剂系统),被处罚人购进使用的亦可安牌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改正,并决定:一、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改正,并决定:一、给予警告。
2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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