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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梧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美莲注册资本:2.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KXQE63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1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335号
经查实,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从广西南宁市润蜜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件旺旺小小酥原味含油型膨化食品,一件共有40包,进货单价为每包2.35元,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及2023年11月24日,标称保质期为9个月,即保质期到2024年8月13日及2024年8月23日。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旺旺牌小小酥原味含油型膨化食品后,摆在店中货架上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包3元。2024年8月26日,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了3包旺旺小小酥原味含油型膨化食品,获销售款计9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另查明,当事人从南宁市玖陆捌日用百货经营部不定时购进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拉芳?去屑滋润活性营养护发素、百雀羚?护肤脂、友谊?护肤脂化妆品。上述化妆品标称的使用期限分别为“20230718、20240818、2016-08-06、2011/01、20111011”。 截止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仍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在店中货架上销售。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进货单价每瓶17元,销售价每瓶23元;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进货单价每瓶20元,销售价每瓶25元;拉芳?去屑滋润活性营养护发素进货单价每瓶3.5元,销售价每瓶5元;百雀羚?护肤脂进货单价每盒1元,销售价每盒2元;友谊?护肤脂进货单价每盒1元,销售价每盒2元。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计73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2024年9月23日,经我局通过现场询问、电话联系等方式,组织当事人与投诉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支付300元人民币。
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3瓶拉芳?去屑滋润活性营养护发素、3盒百雀羚?护肤脂、2盒友谊?护肤脂;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玖元整(¥4009.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2
南兴市监处罚〔2023〕278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3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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