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功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MA29BRDR6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袍江王斗公路以北(纺丝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3
2019-04-15
(2019)豫1627民初4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马*、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493.3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路政罚﹝2025﹞031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1日01时14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22(三新线)杭州方向K2+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57.00元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2
嘉路政罚﹝2025﹞3148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23日03时3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0(崇长线)桐乡、长安方向K1+90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9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3
嘉路政罚﹝2025﹞0290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30日02时31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乍王线)乍浦方向K53+10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36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4
嘉路政罚﹝2025﹞0289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7日23时34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6(新盛线)新塍、盛泽方向K7+1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8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5
嘉路政罚﹝2025﹞0289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2日23时2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6(新盛线)新塍、盛泽方向K7+1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6
嘉路政罚﹝2025﹞0290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31日21时3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乍王线)乍浦方向K53+10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62.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7
嘉路政罚〔2024〕022775
2024年10月4日16时2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9-30 02:31:00车号为浙DV8016在S202(乍王线)乍浦方向K53+1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0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01吨。
-
36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8
杭路政罚﹝2023﹞05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09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佳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11
9
绍路政罚〔2023〕02J1290
2023年11月21日9时49分许,曹辉驾驶浙DE7583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布从绍兴安昌冠南摇粒开往金华郑家坞,行经福漓线K3+7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师徒车辆施救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达4.32米,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高度超限0.32米。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21
10
湖路政罚〔2023〕03J454
2023年9月7日9时36分,范伟伟驾驶范伟伟所有的皖S2S600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布料从菱湖开往濮院,行经湖盐公路32K+200M嘉兴方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湖盐公路练市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4米,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高度超限0.24米。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