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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天通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颖茹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94KFD5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城西街13委腾飞小区C-3栋商服1-2层0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31号
当事人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知道该医疗器械过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2024年5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合法身份;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7、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时查验的情况;8、随货通行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从盛和民生贸易商行购进了20片“海氏海诺无菌敷贴”;9、销售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售卖9片“海氏海诺无菌敷贴”;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1、现场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海氏海诺无菌敷贴”11片;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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