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李彬饲料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A4AT79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镇直11-1-2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0
买卖合同纠纷
林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82号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国林、张国栋于2025年9月17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林甸县李彬饲料商店在用的产品型号为TCS-150型、标示为上海称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出产编号为:182 20498的电子计价台秤1台,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材料。该店负责确认表示没有检定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使用的产品型号为TCS-150型、出厂编号为182 20498号1台电子计价台秤,购进之后未检定过,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用于贸易计算,主要用于豆油销售,使用至监督检查当日,无检定合格证书。未建立购销财物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700.00元。
700.00元
-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