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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亚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栋亮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D8REPTX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8号(2-1)(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374号
当事人在淘宝网站开设了一家名为“*”的店铺。为宣传推广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起,在上述淘宝店铺上架了一款名为“*”,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的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在上述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了“补水”“修护”“止痒”“消炎”“祛痘”字样的宣传内容,在上述涉案商品标题中标注“防脱”的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淘宝网店页面显示,该涉案商品的已售数量为0,故当事人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已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将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完成整改。
当事人发布含有“消炎”“补水”“修护”“止痒”“祛痘”“防脱”字样的化妆品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未能如实记录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 警告。 针对当事人发布的涉及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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