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川恒冒牌冒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02MA70JLYU2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北路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5〕123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开展餐饮外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康市汉滨区川恒冒牌冒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吧台和大厅检查发现2台在用的“ACS-30 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J3217396、J3217398,制造日期:2015.12,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台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也未能提供采购食品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合格证明文件等,执法人员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经初步调查,安康市汉滨区川恒冒牌冒菜店(王敏)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25年7月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1日,该店负责人王敏来我局递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证照、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执法人员依法就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询问调查,经当事人陈述和办案机构网络系统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位于汉滨区金州北路139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第42号)、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该店在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不知道“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并需要定期申请检定,故自使用至今未经检定。在检查过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对上述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属实。
现查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叁佰元整(¥300.00);
2、对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30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