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元福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768678265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平路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0
(2026)浙0303民初48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浙0303民初4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楼**,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3
(2025)浙0303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6
(2024)浙03民初100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博彩文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9-12
(2024)浙03民初9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博彩文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多多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梦多多玩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9-27
(2022)浙01民终7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天眼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8-15
(2022)粤0106民初688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贾**,黄**,禤**,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4
(2022)粤0106民初688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禤**,杨**,赵**,黄**,贾**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
2022-06-28
(2022)浙0108民初1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眼动漫产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23
(2022)粤0106民初688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x**,广东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2025)浙0303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5)浙0303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6
2025-04-17
(2025)浙0303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黄少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084.32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3
2021-12-10
(2021)浙0303执425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联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5-12
2020-01-17
(2020)浙02民初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协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4-02
2020-03-24
(2020)浙0303民初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联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975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15
2018-08-09
(2018)浙03执复105号
张**、张**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8-21
2018-07-16
(2018)浙0303执异42号之一
张崇波补正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8-21
2018-07-10
(2018)浙0303执异42号
张崇波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3-28
2018-01-10
(2017)浙0304民初65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唐**、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60811.36元
民事案件
9
2017-07-01
2017-03-17
(2017)浙0304民初906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2-17
2017-02-17
(2017)浙0304民初905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福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038号
经查明,2026年3月11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巢湖市玮玮百货文具店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产品进行巢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依据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AHJH(Q)字(2026)第0119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经抽查检验,所检标志项目生产日期未标注,不符合QB/T2777-2015《记号笔》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批次(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12件。另该当事人2022年5月份已停止生产销售该(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同批次(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12件,每件96盒。总计产品货值金额为3844.8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010-12)三角马克笔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45元,上缴财政。
345.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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