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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超亿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春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MA7D202X5B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南路99号30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抚市监处罚﹝2025﹞48号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悦兰亭小区(物业为秦皇岛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充电桩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该小区充电桩由第三方公司秦皇岛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并非物业秦皇岛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双方签订有电动车充电车棚合作协议,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充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也未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违反了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电动车充电桩充电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分离的规定,涉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充电桩经营者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充电桩经营中虽未按照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电动车充电桩充电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分离的规定将电价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出来,但是并没有违法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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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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