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章庄铺镇鄂湘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966M9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庄铺镇襄东大道3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53号
经查,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章庄铺镇襄东大道35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市监责改[2023]章庄0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前改进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再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生产经营条件,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6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无视警告,继续在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另查明,自2023年9月26日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先后生产加工白酒655斤,其中595斤为代加工,收取加工费1500元,剩余白酒60斤尚未销售,被本机关依法查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加工白酒的数量不如实告知,隐匿部分白酒加工数量。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27从重情节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白酒60斤;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22000元,合计23500元,上缴国库。
22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