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庄祺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汉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NAL8L1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里村覃坡8队谷场房屋3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323号
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从广西春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购2吨复合肥料(生产商:湖南金利隆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0Kg),共40袋,进购价160元/袋,并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价180元/袋。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批次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编号:U23-T00609,检验结论:依据南市监发〔2023〕37号文中《2023年南宁市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总养分,有五氧化二磷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庄祺农资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U23-T00609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批次复合肥料,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的复合肥料并召回。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召回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的复合肥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销售不合格批次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圆整(¥72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圆整(¥800元),上缴国库。
72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