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广优诺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霄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4P6G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华中城29栋1层7-9号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81号
经查明, 2026 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当事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华中城29栋1层7-9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堆放有型号为CTU35.3、K35.3等七种型号的“ROHIL”牌的隔热条,隔热条每支长度均为6米。具体型号数量如下: 一、型号CTU35.3,37包,30支/包,共计6660米; 二、型号K35.3,6包,20支/包,共计720米; 三、型号K30,5包,30支/包,共计900米; 四、型号KT35.3,3包,30支/包,共计540米; 五、型号KBU35.3,5包,30支/包,共计900米; 六、型号HD39,4包+17支,25支/包,共计702米; 七、型号KBU39,2包,30支/包,共计360米。 另查明,上述“ROHIL”牌隔热条,系当事人自2026年1月份起,从武汉诺风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亿诺风”牌等隔热条时,因其“ROHIL”牌隔热条的价格比市场价偏低,将“ROHIL”牌隔热条混同购进,相关交易票据只标明“亿诺风”牌隔热条的规格、型号。 还查明,“ROHIL”注册商标,注册号:73082825,国际分类:17,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福建融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5月14日,我局委托“ROHIL”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融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的标称“ROHIL”的隔热条进行辨认,该批“ROHIL”牌隔热条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侵犯“ROH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无异议。 “ROHIL”注册商标权利人,给我局提供了涉案“ROHIL”隔热条的市场中间价格如下: 一、型号CTU35.3,2.93元/米; 二、型号K35.3,6.07元/米; 三、型号K30,7.09元/米; 四、型号KT35.3,5.72元/米; 五、型号KBU35.3,4.81元/米; 六、型号HD39,5.33元/米; 七、型号KBU39,5.14元/米。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门窗时,也使用权利人生产的“ROHIL”牌隔热条,系从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欧标克门窗经营部购进,当事人在生产、加工门窗过程中将权利人生产的“ROHIL”隔热条与涉案侵权隔热条混合使用,并未进行区分和标记,无法分清侵权“ROHIL”隔热条的使用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门窗时,将涉案“ROHIL”侵权隔热条作为门窗辅料使用,未单独计算隔热条的销售价。周边市场的同类隔热条,以每公斤为计价单位销售,无以每米为计价单位销售的市场中间价。“ROHIL”注册商标权利人无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但给我局提供了“ROHIL”牌隔热条的市场中间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的规定,以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的规定,经我局委托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有关商标权利人及代理商市场售卖情况,参考“ROHIL”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当事人上述侵权的隔热条违法经营额为43275.06元。 涉案侵权隔热条上游经销商为武汉诺风塑业有限公司,我局将有关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ROHIL”牌隔热条62包+17支(10782米); 2.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