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怀才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6H6Q1P8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君天朗泊湾S3-14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4
(2020)黔0422民初7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2
2020-06-19
(2020)黔0422民初1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王*,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9
(2020)黔0422民初7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4
2020-06-04
(2020)黔0422民初1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王*,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5
2020-04-27
(2020)黔0422民初7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王*
普定县人民法院
6
2020-04-20
(2020)黔0422民初7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x**
普定县人民法院
7
2020-04-20
(2020)黔0422民初7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8
2020-01-08
(2019)黔0422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1
2020-12-30
(2020)黔04民终1544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鑫洪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1
2020-09-24
(2020)黔0422执1251号
民事案件执行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467.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9-01
2020-07-10
(2020)黔0422民初1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6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12
2020-01-08
(2019)黔0422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金品豪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君泊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4]108号
当事人自2024年2月开始从事酒店经营服务以来,因法律意识淡薄和疏于管理,导致其经营的君泊酒店内1台电梯检测超期,维保合同超期和未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后,只是口头委托电梯维保公司帮助其整改,未履行电梯使用单位法定报检、监督维保和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等义务,且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上述问题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维保合同超期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复核后,能够引起其重视,于2024年10月7日已整改。 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检测超期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复核后,于2024年10月8日向电梯检测公司申报了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松松和现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图片,扫码电梯应急救援提示牌获取的图片及“贵州特设监察APP”显示的该公司电梯信息,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检测超期、维保合同超期和未投保的事实。 3.2024年8月7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普)市监特令﹝2023﹞第18号)和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2024年10月16日询问当事人现负责人张磊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以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结合2024年10月16日询问张磊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复核后,于2024年10月7日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积极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委托维保人员代勇,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电话向电梯检测公司证实电梯报检事宜,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6.案件调查期间,调查小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在此之前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