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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尧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B10BH06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三号楼四单元2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邢**,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301交罚〔2025〕1138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30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2
陕0301交罚〔2025〕1136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90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3
陕0109交罚〔2026〕4号
2026年 1月 6日 16时 25分左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钟鼓楼周边检查发现: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兴驾驶广汽埃安牌陕 AAW2097车辆,在西安市莲湖区钟鼓楼周边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1人,从中国电信 UP+未来体验店(北大街店)运到恒大翡翠龙庭,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6.4元。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依法对驾驶员黄兴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黄兴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6年 1月 9日,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莎配合询问调查。经查,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黄兴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固定租金 33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有多次被查处记录,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4
4
陕0109交罚﹝2026﹞1号
2026年 01月 04日 15时 43分左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附近检查发现: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姜长利驾驶广汽埃安牌陕 AB86177车辆,在西安市莲湖区区政府门前附近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1人,从小雁塔-北 1门(西安市博物院)运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南门,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7.8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姜长利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姜长利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1月 5日执法人员对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莎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姜长利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租金及按运营收益分配。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有多次被查处记录,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7
5
陕0114交罚﹝2025﹞0023号
2025年 12月 24日 10时 20分许,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娜、张煜在临潼区兵马俑连接线出口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B89318埃安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武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 2025年 09:38载 4名乘客从东关正街|西安明城墙长乐门地铁站枫渡酒店到秦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门游客中心,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并支付车费 48.30元,驾驶员武梅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43.30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晓武梅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12-25
6
陕0107交罚﹝2025﹞602号
2025年11月28日09时2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巡查时,对李唯嘉驾驶陕 ABH922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唯嘉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从解放路|锐思特逸致餐饮到丰庆路|西安黄河补习学校(工大校区),检查时驾驶员手机显示该订单金额 7.3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BH9220号机动车租赁给李唯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1
7
陕0107交罚﹝2025﹞592号
2025年11月27日11时1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高红科驾驶陕 AAP818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高红科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太和南路|华远君城-东 1门到东大街|城建新时代大厦,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8.18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P8185号机动车租赁给高红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驾驶员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照片、驾驶员电子版驾驶证手机截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驾驶员滴滴主页手机截屏、视频资料、乘客手机订单、乘客身份证原件照片、违规查询信息截图等。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8
陕0107交罚﹝2025﹞539号
2025年11月14日09时3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杨发驾驶陕 AB0123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发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上善|枫林九溪?竹韵-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该订单金额 30.2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详情照片、乘客订单截图、违规信息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7
9
陕0107交罚﹝2025﹞326号
2025年 08月 27日 09时 2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李耀先驾驶陕 AAS127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耀先驾驶该车使用妥妥 E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习武园社区北侧到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8.23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鸿林汽车相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鸿林汽车相赁有限公司将陕 AAS1271号机动车租赁给李耀先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6
10
陕0107交罚﹝2025﹞318号
2025年 08月 20日 09时 4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豆晓叶驾驶陕 AAP333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豆晓叶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大明宫街道|玄武花园(南 1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5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P3330号机动车租赁给豆晓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照片及当事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视频资料等。西安鸿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